Thó-lūn:Tiâu-sián Thêng-chiàn Hia̍p-tē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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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停戰協定》的全名是《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一方與聯合國軍總司令另一方關於朝鮮軍事停戰的協定》,是佇1953年7月27號的時陣,朝鮮人民軍、中國人民志願軍佮聯合國軍佇朝鮮半島板門店所簽定的佮韓戰有關的停戰協定。

主要內容[kái goân-sí-bé]

  1. 畫出一條軍事分界線,雙方攏退後兩公里來建立一个非軍事區。
  2. 雙方的武裝力量佇停戰協定簽定了後的12小時內愛結束敵對行為、72小時內離開非軍事區。
  3. 停戰協定生效了後的60工內,雙方攏愛共戰俘送轉來,抑是攏總交予中立國遣返委員會來處理。

後來變化[kái goân-sí-bé]

  • 1954年,韓國外交部長卞榮泰講「無認為有義務愛擱繼續遵守《朝鮮停戰協定》」
  • 2009年5月27號,朝鮮對韓國比伊前一工加入「防擴散安全倡議」感覺足無暢快,宣布無愛擱繼續遵守《朝鮮停戰協定》。
  • 2013年3月5號,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部發言人宣布講朝鮮無愛擱承認《朝鮮停戰協定》。

參考用字[kái goân-sí-bé]

中華民國教育部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