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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ng-chān: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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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ùi 監察院 choán--lâi)


監察院廳舍

監察院臺灣中華民國政府个最高監察機關,1931年2月成立,簡稱監院。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佇五院中會當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調查權),監試權佮審計權。1992年進前,和國民大會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這个機關相當於歐盟歐洲審計院美國政府問責署

監察院由委員29儂組織,由總統提名,經由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6冬。監察委員其中一儂做院長,一儂做副院長。